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以查阅、调阅、复制、拍摄等方法获取、保全证据材料和物品;(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