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以查阅、调阅、复制、拍摄等方法获取、保全证据材料和物品;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