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违法建设、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报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