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采集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