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