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采集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