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以及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