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并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自然人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标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