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并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自然人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