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