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并将政府诚信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