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