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信息应当依照规定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