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省人民政府赋予天府新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权限,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天府新区在功能集聚、财政金融、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