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赋予天府新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权限,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天府新区在功能集聚、财政金融、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