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天府新区应当承担起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安全等方面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