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农贸市场规划配套建设农贸市场,并明确农贸市场的用地位置和面积。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