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