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周边环境和消费习惯等因素,合理编制农贸市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规划纳入详细规划,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