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秩序第十九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一)设置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制止违规倾倒垃圾等行为;(二)落实市容环卫责任人有关规定,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督促场内经营者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三)规范设置摊位、商铺等,及时制止占道经营、乱堆乱放、摊位外溢等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