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卫生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在农贸市场入口处以及场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入内标识,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劝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