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秩序第二十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卫生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在农贸市场入口处以及场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入内标识,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劝阻;(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