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秩序第十八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一)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贮存条件、鲜活生熟干湿等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划分经营区域,实行分区经营;(二)督促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三)及时制止哄抬物价、欺行霸市、串通操纵价格等违反经营秩序的行为,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