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贮存条件、鲜活生熟干湿等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划分经营区域,实行分区经营;

(二)督促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三)及时制止哄抬物价、欺行霸市、串通操纵价格等违反经营秩序的行为,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