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监管第三十七条有效每年的四月二十六日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日牵头组织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