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措施,督促企业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