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对公众有序开放。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教材和知识读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活动。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