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城市绿地;(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