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