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