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