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办公楼、政务服务中心、学校、公园、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需要,配套完善停放设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