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完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和职称评定办法。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专任教师纳入专业荣誉遴选范围,推进劳动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树立劳动教育教师典范。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教学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