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本市建立社区党组织牵头,居民代表、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议事协商机制,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更新改造、房屋租赁、环境绿化、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垃圾分类等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
对于涉及多个社区的事务或者社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由社区形成议题并提交镇街,镇街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利益相关主体等进行协商,鼓励邀请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充分论证可行性、必要性和居民实际需求,并推动项目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