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在住宅小区开展服务,支持党组织健全、公益性质明确、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参与住宅小区公益服务、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