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