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以小组、网格或者楼组为基本单元加强住宅小区管理,引导居民通过建立互联网群组等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有序开展邻里互助和协商自治。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楼(组)长、网格员、互联网群组管理人的沟通联系,为居民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协商自治提供指导、服务。
对于老龄社区、老旧小区等存在特殊情况的居民委员会,区政府和镇街应当为其增加配备社区工作者。政府开发的社区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应急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为居民委员会配备。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