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依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制度,制定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在住宅小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将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开展住宅小区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其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市政府应当依法厘清镇街和居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明确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市、区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镇街、居民委员会承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