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定期组织镇街对物业服务人进行考核。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应当纳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