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状况及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人将前款要求公示的有关信息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
物业服务人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物业服务有关信息的,依照《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