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招标文件中,应当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评价纳入评标标准。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评价作为选聘依据。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和公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限期改正期间,该物业服务人不得参与本市物业项目的投标活动,不得参评各级物业管理评优活动:

(一)未按照《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退出或者接管物业项目、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擅自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服务支解后转委托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