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