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