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计费方式。

本市逐步推行酬金制计费方式,具体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