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规定承担相关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成立的;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老旧小区符合前款规定的,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老旧小区的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组织另行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