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镇街应当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老旧房屋、楼道堆物、高空坠物、违规装修、违规群租、非法存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镇街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隐患联动整治机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必要时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整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