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根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将与住宅小区密切相关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交由镇街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