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抑制扬尘、降低噪声,加强排水排污、围挡设置、出入口硬化、进出车辆冲洗等管理,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确保工地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