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以及教学、生活和活动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