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以及教学、生活和活动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饮食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