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推进老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维护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规范市场功能分区,履行环境卫生责任,配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环境干净、整洁。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对市场内活禽销售区实行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