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