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可以招募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助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