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妨害和破坏爱国卫生运动的行为。爱卫会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投诉举报事项,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