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从自治州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家畜家禽到达输入地后,在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指定的隔离观察场所隔离观察三十日,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当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引进家畜家禽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引进家畜家禽在隔离观察期间所产生的防检疫、消毒、治疗、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由引进家畜家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