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从自治州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家畜家禽到达输入地后,在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指定的隔离观察场所隔离观察三十日,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当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引进家畜家禽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进家畜家禽在隔离观察期间所产生的防检疫、消毒、治疗、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由引进家畜家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23